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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用名称还是专属商标,小红虫引发大纠纷 |
日期:200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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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梁舒林)小小红虫所引发的水族行业的动荡似乎并没有结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就申请人深圳市横岗明利红虫厂申请撤销深圳共麟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1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注册的“UV赤”商标一案作出裁定,撤销深圳共鳞公司“UV赤”商标。 商评委认为,“UV赤虫”作为行业内普遍使用的一种工艺处理方法或者经过一定工艺处理的产品,本身不具有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被申请人将“UV赤”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他人正常使用同行业中用来表示商品制造过程特点的表现形式,从而排斥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使被申请人借以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 深圳共鳞公司总经理黄志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依然表示不服。他坚持共鳞公司在1995年就已经在日本市场使用“UV赤”商标,当时及其后5年,国内市场并未有饲料产品使用跟“UV赤”类似的名称或标识,“UV赤”商标是共鳞公司独创的。同时,黄志坚认为,“UV赤”商标是一个无含义,且显著性强的标识;含“UV”字母组合的注册商标,在不同行业均有在先权利存在,而申请人所谓的“UV”是紫外线的缩写完全是牵强附会的说法。黄志坚告诉记者,共鳞公司已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把属于我们的商标还给我们。”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工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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